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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想了想,回答:“这个我不清楚。”
证人环节结束、证人退庭后滕烨敲法槌休庭十分钟,并对被告律师说:“被告律师,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在庭上却说什么都不知道,你觉得应该吗?休庭十分钟,你马上核实清楚。”
被告律师也是老江湖了,但今天却不敢在滕烨跟前耍油条,这个法官看上去刚正不阿、不苟言笑的,如果今天不问出来估计不会善罢甘休的。
“好好,我这就去核实。”
被告律师笑嘻嘻地跑到外面打电话去了。
十分钟后恢复开庭,滕烨问及被告那两个问题,被告律师回答说:“老板自己也记不清楚了,印象中好像没给过吴国盛公章。而且,吴国盛根本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被告老板也根本没有要他帮忙组建什么业务部。刚才吴国盛自己也说了,他本来就是鑫景源的员工,和被告公司无关。”
原告律师马上说:“吴国盛就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我们老板和他还有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他就自称是被告公司的业务经理。还有一份吴国盛的社保证明,证明吴国盛确实在两家公司都上过班,从而证明他是被告的员工,他的行为对被告形成表见代理。现在向法庭提交这两份证据。”
滕烨:“原告,为什么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原告律师:“原告老板的手机之前在手机店修,这些聊天记录是好不容易恢复的。社保证明也是花了很多工夫才调到的,一开始他们当地不给调,跑了好几趟才给调的。”
滕烨:“被告是否需要对这两份证据表质证意见?”
梅子将原告提供的原告老板的手机以及盖有社保中心红章的社保证明一同交给被告律师,被告律师看了看后说:“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也请法庭不予采纳。”
滕烨说:“原告,你逾期举证,本庭现在对你进行训诫,举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有困难可以申请延期,听明白了吗?”
原告律师:“明白明白,我们知道错了。”
滕烨又对被告律师说:“虽然原告逾期举证,但本庭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
被告律师无奈地皱了皱眉头,说:“那好吧,我现在就对这些证据当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因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删除、增加,所以形式上不予认定,三性也不予认可。对于社保证明,被告对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定。吴国盛的行为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对他的行为一概不知,他是背着公司和原告做的业务,应该由他个人承担,和被告无关。”
补充证据和质证后,进入法庭提问环节。滕烨翻来覆去地就问那几个问题,吴国盛离职后被告有无告知原告以及公章的相关事宜。
被告律师被问得满头大汗,回答也是前后自相矛盾。先是说被告老板也记不清有没有通知原告,有没有把公章给吴国盛,后来又说被告老板没有把公章给过吴国盛,吴国盛用来和原告对账的公章是吴国盛私刻的,当庭申请鉴定。
庭审结束后,滕烨敦促被告律师赶紧把鉴定申请书提交上来。被告律师信誓旦旦地表示三天内提交申请书,然后收拾东西走了。
被告律师离开后,原告律师对滕烨说:“滕庭长,其实真实情况是这样的,两家公司的老板,也就是丈人和女婿之间有矛盾。听说被告老板在外面有外遇,老婆闹得很凶还自杀过两次。当初被告公司是那个鑫景源的老板也就是被告老板的老丈人出资成立的,出了那种事老丈人当然不肯善罢甘休了,不但抽光了女婿的人,架空了女婿,听说还找人打了女婿一顿。我们原告呢说实话就是个冤大头,夹在他们中间两头受气。”
对于这种没有证据的说辞,滕烨都是当笑话一听了之。
从1号大法庭里出来,在回办公室的路上,滕烨问梅子:“这个案子你怎么看?”
梅子说:“其实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是吴国盛这个人的行为对被告构不构成表见代理。通过庭审,我个人更偏向于原告的说法,被告律师的回答前后矛盾,一会这么说一会那么说,明显就是在隐瞒真相。最后提出要对对账单上的盖章进行鉴定,我觉得也不过是为了拖延时间而不得已出的对策。”
滕烨说:“吴国盛的表见代理其实要分成两部分。先,吴国盛曾经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原告也提供了吴国盛的社保证明,那么在那段时间内他的行为就是代表了被告公司。至于被告律师在庭上接连否认吴国盛是被告公司员工的行为,我在考虑事后要不要追究他的责任。再看吧。其次,吴国盛离职后继续和原告生业务并对账。这里就要注意了,被告公司到底有没有将吴国盛离职的事宜告知原告,很显然,被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模棱两可的,如果被告无法举证,那么就要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定。最后就是公章问题,如果吴国盛真的私刻了公章,那么整个案子的最终判决又不一样了。反正我们等吧,等被告把鉴定申请书交上来。”
梅子说:“滕庭,凭直觉你更相信谁?”
滕烨:“我只看证据,不凭直觉。”
俩人刚跨进办公室,桌上的电话就响了。是丁筱卿打上来的,说是冯生海在大厅里等了很久了,一定要见滕烨。滕烨脱了法袍,马不停蹄地下楼去了。